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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5/8
 

1993130日水利部水文[199340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水文、水质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设备管理制定》,结合水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水文、水环境部门的设备管理,其内容包括测验仪器和测报设备的管理两部分。测验仪器系指为直接量测各水文、水质要素所采用的仪器,如雨量计、水位计等。测报设备系指为水文、水质监测提供的设施和场地、以及为数据处理、水情预报、传输服务的设备和设施,如测船、缆道、水质分析设备和通讯电台等。
    
第三条  水文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创造技术经济条件,并依靠组织手段,对水文、水环境部门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从选型购置、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直至报废进行综合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效能,取得良好效益。
    
第四条  水文设备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工作要面向业务、面向基层、一切从生产实际需要出发;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认真搞好现有设备的养护与维修;加强设备管理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五条  水文设备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规定根据水文测报、水质监测工作的需要,对各主要设备的配置标准,检修和使用年限仅作原则规定,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主管单位可根据所属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工作环境等条件,适当予以调整。非主要设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养护维修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设备管理工作要遵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水文设备是获取水文、水质信息的重要物质基础,管好、用好、修好、改造好水文设备是单位领导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并应作为考核单位及领导工作成绩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
    1
.水文司设立水文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国水文设备实行归口管理。
    2
.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主管单位为一级设备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应有行政领导干部兼管设备管理工作,并应设立设备综合管理部门。
    3
.流域水文总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分站(勘测大队)为二级设备管理机构,应有行政领导干部兼管设备管理工作,并根据水文设备的规模,设立设备管理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
    4
.水文站(勘测队)为三级设备管理机构,应有负责人兼管设备管理工作,根据设备管理任务的大小,配备必要的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各级设备管理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水文司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水文设备管理工作的规划和有关规定;
    
2)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国水文部门的设备管理和计量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水文设备的设计、运行、维护、检修等有关技术规范;
    
4)组织建立水文设备信息系统,掌握国内外水文设备的发展动态和现状,收集先进设备的技术资料并评估其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编制全国水文设备发展规划;
    
5)组织制定水文设备管理评级办法,开展全国水文设备管理的评比、表彰工作,总结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及检修技术;
    
6)组织制定水文部门设备管理检修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组织调查、分析、处理设备特大事故。
    2
.一级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有关领导部门制定的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补充规定,划分所属单位管理范围和权限,建立有关规章制度;
    
3)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地区设备综合管理工作;
    
4)负责本地区水文计量管理和监督,组织建立水文、水质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按同级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依法开展水文、水质计量检定、测试,保证量值准确和统一;
    
5)组织建立本地区水文设备信息系统,掌握本地区设备现状,收集先进设备的技术资料,编制本地区年度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发展规划,建立各类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
    
6)组织拟定消耗器材、用品的消耗定额;审定所属各单位主要设备的配置定额;按设备管理权限,审定报废设备,审批大、中型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验收;
    
7)定期组织设备检查、评比活动,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总结、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负责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负责下属单位水文设备技术保障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并组织实施;
    
9)制定设备管理、检定、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编报设备的有关统计报表。
    3
.二级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确定本地区设备综合管理目标,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4)负责编报本地区各单位的设备配置定额和大、中型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要求对设备投产前各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把好设备交接验收关;
    
5)按设备管理权限,审定报废设备,审批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实施计划,并推动、监督实施,组织验收,对部分设备实行巡回检定、测试和维修;
    
6)负责本地区的计量管理和监督,按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负责开展水文(水质)计量检定测试;
    
7)有计划地对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8)定期开展设备管理的检查、评比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惩;
    
9)认真做好设备的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工作,对主要设备,逐台(处、座)建立技术档案,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10)负责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分类、处理及上报工作;
    
11)及时报告设备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编报设备管理的有关统计报表。
    4
.三级设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贯彻执行上级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2)落实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各台(处、座)设备的技术档案,定期检查评比;
    
3)制定各类设备的使用、保管、养护、校正、检定、维修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及时报告主要设备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实施计划,及时报告设备事故情况;
    
5)组织职工学习操作规程和检查技术,进行岗位练兵,逐步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及时准确地编报设备管理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章  设计及设备选购

    第十条  建造水文设备,首先应经过充分技术论证,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设计,也可以委托设计。设计必须以满足生产需要为主要目标,精心设计计算,各类参数的选用,必须满足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到:先进、经济、适用、可靠。凡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专项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在选购重要设备时应经过充分地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生产使用单位对设备选用的意见,严格筛选,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后订购,保证设备能按额定参数安全、经济、连续、可靠地正常运转。若对设备选型有重大分歧,可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与制造厂家签订主要设备供货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预留保证金,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应按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制》执行。
    
第十三条  购置进口设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做到合理选购,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处理,以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在签订进口设备的订购合同时,设备操作、检修人员的培训应同时安排。
    
第十四条  自制设备,应组织设备管理、维修、运行等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设备制成后,应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淘汰设备产品的规定,严禁购入淘汰产品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认证的产品。对新开发的产品和设备,必须经过相应等级的质量检查认证;涉及计量的设备还必须经过计量检测单位鉴定合格后,才能采用。

第四章  设备的建造安装及验收

    第十六条  委托建造水文设备,必须先对受委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受委托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七条  受委托单位应按设计图纸施工,对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经过试生产运行,验收后,才能结算。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设备到达现场后的验收和保管工作,并按合同规定,会同建设或使用单位开箱检查,共同签证。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水文设备应严格执行设备安装移交生产的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把好设备安装验收关,对不符合项目规定的或不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验收移交生产。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及早向使用单位提供设计图纸、资料,在设备移交时必须将制造厂的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试验报告、出厂检验合格证、以及施工单位安装的技术记录、中间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交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纸等完整地移交给使用单位。同时应将设备固定资产清册及基建订货中的各种备品、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等,全部移交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主要测验设备及其他大、中型工程,在试运行结束后,应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生产制度。设备试生产期,应根据设备的类别、用途区别对待,凡《规范》和有关规定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少于半年;测洪设备不少于一个汛期;冰期测验设备不少于一个冰期。在试生产期间,生产设备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工作,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中的缺陷负责,并应及时修理和承担修理费用,制造厂对设备制造出现的缺陷负责,并应及时处理和承担费用。
    
试生产结束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设备的质量提出评价意见,最后再正式组织验收交付使用单位。

第五章  使用维护和检修

    第二十二条  在设备投产前,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制定出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等各项技术规程和办法,组织使用、检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始能上岗。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设备经大修或改装后,应经过试运转,鉴定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对以内燃机为动力的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走合期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文、水质计量检定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依据,依法开展水文、水质专业计量工作,严格按照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对于列入强制检定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检定期限进行强制检定;未列入强制检定范围的水质监测和水文测验计量设备,应按《附件三》规定的间隔年限和有关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检定。
    
为了适应水文、水质站点分散、偏僻,设备使用时限比较严格和部分设备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一、二级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检修系统,确保设备性能稳定、质量准确、标准统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设备管理制度,确定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各类人员设备管理岗位职责。
    
对各种设备都要从投产到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重要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一般设备实行保管人员负责制,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重要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一定要达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四会(会使用、会检测、会维修养护、会排除故障)、三熟悉(熟悉操作规程、熟悉维修技术标准和指标要求、熟悉测试检修调正方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设备主管单位应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结合测报工作,编制设备年度检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确保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七条  设备检修前应根据规程要求和现场情况,做好设备检修各项准备工作。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交底(任务交底、技术交底、标准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五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资金落实、设备材料及备品配件落实、技术资料及工具落实)。
    
第二十八条  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坚持检修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坚持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维修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随保养、随检修、发现异常随时报告,确保设备整洁、运转正常、性能可靠、不误实时测报。提倡结合检修,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以延长设备的连续运行时间,提高技术经济指标。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试运行和检修质量评定。
    
第二十九条  要按附件三主要水文设备的使用与检修年限的有关规定按时对设备进行检修,其费用,应从防汛、小农田水利岁修、水利工程等专项经费中解决,设备管理部门做好计划安排,财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和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设备储备制度,合理储存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六章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三十二条  要有计划地加快对老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并应结合重点站建设、站队结合设备配置、测验方式的改革,编制出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主要水文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必须事先作出设计和技术经济论证,并纳入年度计划,按设备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为改变水文生产设备技术落后的局面,每年由各级水文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更新改造专项计划,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经费,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主管部门应从防汛、小农田水利岁修,技改等经费中安排资金,以加速改变水文设备技术落后的面貌。
    
第三十五条  设备改造竣工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程进行验收和试运行。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予以报废(损)更新:
    1
、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丧失使用价值的;
    2
、经过测试,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要求和生产安全的;
    3
、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大修理后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
、因观测位置迁移,原固定设施无法搬迁且失去使用价值或搬迁不经济的;
    5
、国家或主管部规定淘汰的设备;
    6
、因事故毁坏,且无法修复的。
    
第三十七条  报废设备,应由设备使用单位填报报废设备申请单,上报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对于价值较高的设备,报废前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报废设备鉴定书。鉴定时必须做到全面认真,结论准确。
    
第三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各单位对设备进行转让、出租、封存和报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报废设备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所有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都应统一分类编号、建帐、立卡,做到帐、卡、物相符,及时记录增减情况;要做好设备档案工作,做到资料齐全,使用、维修原始记录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凡属水文专项建设投资的水文基本设备和系统工程,从验收之日起应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技术经济论证、委托设计和购置合同、设备竣工和验收全过程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设备评级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设备考评分为一、二、三类三个等级,具体评级办法和评级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四十二条  清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内容包括:帐物是否相符、设备使用情况、设备事故报告。清查工作由水文站(勘测队)自查为主,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基层自查的材料,进行核实。
    
第四十三条  对于价值在万元以上的精密仪器和贵重设备,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十四条  设备保管均应建立相应的库房,分别存放,符合干燥、通风、安全的要求。对某些精密、贵重仪器,应视具体保管要求,采取相应的防尘、防震、恒温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器材的保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保健措施。
    
第四十六条  加强设备管理方面的资料积累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设备的统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各单位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职责范围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上报。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各流域、省(区、市)水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八条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都要制定设备管理干部、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各级领导应予以支持。
    
第四十九条  对专职的设备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要进行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管理知识教育。对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要按照工种和等级进行多种形式的岗位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五十条  凡属引进设备的技术培训,应由负责审批的单位拟定技术培训计划,要选派使用单位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各项新设备的使用人员,都应在上岗前进行培训,由制造新设备的厂家或单位负责培训,由设备使用单位派人参加学习,熟悉操作使用规程和维护方法。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管理的职责范围和生产实际的需要,相应地制定维修、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要坚持新工人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的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具备中专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  评比与奖罚

    第五十四条  一级设备管理单位应组织设备管理评比活动。每年对评比活动应具体布置,对在设备综合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设备管理单位,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评比竞赛活动,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设备管理混乱,严重失修而影响测报工作的单位,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顿,使设备管理达到合格单位条件以上。如果达不到,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及影响测报成果质量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附件有:
    1
、水文设备管理评级办法。
    2
、水文设备的配置标准。
    3
、主要水文设备的检修和使用年限。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水利部水文司。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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