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07/3/1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高科技成都建设目标,围绕成都产业发展需求,加快成都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我市科学仪器设备等资源优势,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遵循“共建、共享、整合、提高”的原则,以科技应用与服务为宗旨,通过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手段,鼓励社会积极参与,为全社会提供科学仪器设备与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本市设立成都市科技应用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公室(下称“平台办”),平台办挂靠市科技局市场与科技成果处。具体负责: (一)制定平台的总体规划和建设方案,决定平台建设内容及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 (二)审定仪器设备、重要科研设施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入平台; (三)审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专项资金计划,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审定年度补贴和使用补贴; (四)监督、指导平台服务中心开展共享服务工作。 第四条 成立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 (一)对申请加入平台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对加入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审查; (二)对共享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提出专家意见; (三)对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及指导意见。 第五条 成立成都市科技应用创新服务平台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在市科技情报所,具体负责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一)拟定平台专项资金计划、服务中心工作计划,经平台办审定后实施; (二)制定并实施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则及工作程序; (三)负责平台及其网站的运行、管理,专家和仪器资源库的建设,开展科技服务工作; (四)受理加入平台的申请和补贴申请,组织绩效考核和核查,上报考核结果; (五)负责平台的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会、研讨会、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展览等活动; (六)平台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共享成员单位设立联络员一名,主要负责: 与服务中心进行工作联络及各项绩效考核资料的汇交工作。 第三章 参与平台的条件和审批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并能提供社会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重要科研设施的拥有者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平台。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重要科研设施达到先进水平: (1)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或者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精度较高,国内较少,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的科学仪器设备。仪器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所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可提供足够对外服务机时;机组具备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2)重要科研设施,是指为进行某项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场地等设施。其设施的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设施系统运行正常; (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和较高的服务水平、一定数量的先进仪器设备及设施或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优势和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提供各类专业技术服务。 第八条 入平台审批 (一)申请单位填写《成都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申请表》,报送服务中心; (二)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仪器设备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报平台办批准后予以公布,具备加盟资格的,与服务中心签订加盟协议。 第九条 凡共享成员单位均视作自愿接受平台办的指导和协调并同意将其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四章 共享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大型科学仪器和科研设施等资源参与共享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共享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 (一)对外服务按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 (二)根据共享仪器数量及服务实效申请获得年度补贴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三)优先参与服务中心组织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和指导; (四)优先获得仪器设备功能开发、升级、改造等项目的支持; (五)免费享有平台统一对外宣传; (六)对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共享成员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共享资源必须面向全社会开放,提供优质的专业技术服务; (二)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的技术服务需求; (四)配合服务中心按时按质完成相关数据报表,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五)保证公布的仪器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真实可靠,否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签订了加盟协议的共享成员单位需遵守协议中相关规定。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 市科技局设立成都市科技应用创新服务平台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资金用途及管理 (一)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经费; (二)共享资源的年度补贴、使用补贴及优秀共享成员单位的奖励; (三)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等工作经费; (四)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体现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六章 补贴 第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获得补贴: (一)平台内共享成员单位可根据服务实效申请年度补贴; (二)使用仪器单位可根据使用平台内共享资源情况申请相应的使用补贴。 第七章 评估与考核 第十六条 对申请加入共享的仪器主要从仪器性能指标、机组技术及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主要从专业技术方向、技术水平及技术力量和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等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对共享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是确定年度补贴的重要依据。考核主要依据年度使用量、服务实效等指标,采用专家委员会考评和用户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市每两年对平台仪器资源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核查调整,确保平台的先进性和实用性,满足本市科学技术发展需要。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平台办每年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优秀共享成员单位、仪器机组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承诺,给委托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共享成员单位,服务中心在例行检查、接受投诉并经核查、确认事实后,按情节轻重,做出教育、警告、退出平台一年、收回相应补贴、取消加入平台资格等处理,并在网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仪器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使用补贴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补贴并通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 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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