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信息情报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日期:2007/3/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高科技成都建设目标,围绕成都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信息资源的优势,实现我市科技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和增值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在保护各方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前提下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以科技应用与服务为宗旨,通过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手段,鼓励社会积极参与,为全社会提供科技文献、信息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市设立成都市科技应用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公室(下称“平台办”)具体负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负责本市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三)监督并指导平台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设立成都市科技应用创新服务平台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科技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二)负责平台的运行、管理,组织开展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工作; (三)组织绩效考核和核查,上报考核结果; (四)负责平台的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 (五)其它平台办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五条 我市区域内的科技文献、信息提供机构,在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加入平台。 第六条 加入平台的科技信息资源提供单位(下称“资源单位”)应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不泄露国家机密或有关单位的技术秘密;不涉及个人隐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第七条 加入平台的资源单位,与平台服务中心签订共享协议,并按照成都市科技信息情报共享平台建设的统一规划,开展科技文献共建、共享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资源单位通过成都市科技信息情报共享平台,向用户提供网上全文查询、原文传递 、代查代检、免费检索、个性化信息服务、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 资源单位接受服务中心的服务评估和监督,向社会承诺按照平台服务规范开展服务,并积极参与平台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条 资源单位积极配合服务中心,做好平台的宣传和推广工作,积极发展平台用户,提高平台的社会影响力和利用率。 第十一条 资源单位在开展服务时,不得侵犯平台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承担其全部后果。 第四章 科技信息共享资源的使用 第十二条 我市区域内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社会公众等均可使用平台的科技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分为免费和非营利性有偿服务。用户以真实身份申请注册,由平台服务中心授权后使用。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是指信息复制成本、信息分析、决策咨询等信息委托服务。 第十五条 科技信息使用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一)信息服务:包括搜索引擎、目录查询、信息查询、数据浏览、信息下载等; (二)延伸服务:包括信息产品加工、数据分析、专题服务、决策咨询等。 第十六条 科技信息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非营利性有偿服务的,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二)不得利用所获得的科技信息进行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各类活动; (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和传播所得到的科技信息;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所获得的保密科技信息保密,不使其泄露到第三方; (五)不得侵犯科技信息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 (六)科技信息使用者利用科技信息发表相关成果时,应注明所使用信息来源。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来源 市科技局设立成都市科技应用创新服务平台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资金用途及管理 (一)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经费; (二)优秀共享资源单位的奖励; (三)开展学术交流和培训等工作经费; (四)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体现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平台办根据资源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在科技资源共享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年度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共享单位,服务中心在例行检查、接受投诉并经核查、确认事实后,按情节轻重,做出教育、警告、取消加入平台资格等处理,并在网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科技信息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取消用户资格;造成侵权、泄密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提供、使用、保管涉密信息,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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